信阳通报10起典型案例
信阳交通运输执法 2024-09-06 浏览量:0

信阳市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

典型案例(五)


2024年7月至8月,全市交通运输执法系统扎实开展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4年8月2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平桥区新七大道信阳东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A***号巡游出租车司机章某不服从调度、未在指定的区域招揽乘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章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2024年8月17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送处理表》发现,豫STA***号巡游出租车司机楚某某载客从信阳东站到平桥丽宝广场,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楚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案

2024年8月22日,潢川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3***号巡游出租车司机张某某载客从潢川县去往息县,在行驶至息县夏庄镇时中途甩客,让乘客转乘其他车辆前往目的地,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潢川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张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罗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发现,2024年8月29日,豫ST2***号巡游出租汽车司机程某某载客从罗山美悦广场前往万盛花园酒店,没有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经调查核实,罗山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程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4年8月19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浉河区新七大道信阳师范大学大门附近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B***号巡游出租车司机吴某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其从业资格证已超出有效期,属于在从业资格证失效期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吴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案

2024年8月16日,固始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固始县城区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河南中州集团固始某某客运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Z****的班线客车在运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经调查核实,固始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河南中州集团固始某某客运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2024年7月6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光山县司马光广场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杨某某驾驶信阳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第一客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A****的大型普通客车,持包车牌从光山县载客15人前往洛阳老君山包车运营,但行驶线路与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不一致,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经调查核实,2024年8月5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信阳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第一客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8月12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新县潢河北路汽运中心出站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甘某某驾驶豫SF*****小型轿车通过网络平台接单拉载2名乘客,从新县发展大道前往三桥汽车站,但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调查核实,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甘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8月12日,商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商城县崇福大道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蔡某某驾驶豫SN****号小型轿车,通过路边招揽乘客方式,载客1人从商城县医院前往和谐小区,正在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但是,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经调查核实,商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蔡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4年7月18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平桥区龙江大道龙江路小学门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涂某某驾驶豫SF*****小型轿车通过某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单拉载1名乘客,正在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但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涂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7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调查中发现,某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规派单行为。经调查核实,某某网络平台公司违规派单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某某网约车平台公司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信阳交通运输执法

编辑:朱媛秋

审校:华唯

审核:徐立明

终审:赵恩峰

相关新闻

    更多新闻资讯,点击下载<<信阳晚报>>客户端